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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本报讯(钟琍李玲)酒驾已经列入判刑行列,现在很多人都对酒后驾车有一定认识,但总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仍在饮酒后驾车。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朋友王某家中吃饭时,喝了两瓶啤酒。20时10分,张某驾驶无牌三菱越野车在大余县梅关中学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危险驾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为了自己的安全,也为了别人的安全,切记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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