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服役啤酒瓶爆炸伤人 江西消协发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4/05/30

  3月10日,江西省消协在2016年江西(南昌)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2015年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以警示商家,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

  【案例一】热水器安装不当 致三小孩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15年11月14日晚8时左右,吉水县消费者邓某家的3个子女进入浴室洗浴时,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

  【处理结果】吉水县消协成立调查小组,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取证,经各方调查,2015年11月21日吉水县消协确认邓某所购买的某品牌热水器不存在质量问题,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邓某没有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安装规范警示,擅自自行安装热水器。根据《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生产厂家应该主动提供安装等必要的售后服务。通过调解,热水器公司一次性给予邓某6.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案例二】啤酒瓶超期服役爆炸致人左眼受伤

  2013年7月9日,南丰县沿江路一食杂点店主曾女士准备从自己代售的啤酒中拿出一瓶饮用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其左眼受伤。经江西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其左侧眼球穿通伤并左侧晶状体破裂。

  【处理结果】南丰县消协经查实,伤者眼睛系被标有2005年“B”瓶包装的啤酒瓶所伤。基于曾女士消费啤酒已经由经营者变为消费者,其次厂家所使用的啤酒瓶属于超期服役,厂家存在过错。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经过调解,啤酒厂一次性赔偿曾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12万元。

  【案例三】早稻种子当晚稻种子卖 致水稻减产商家赔钱

  2015年,消费者杨先生和彭先生在鄱阳县葫芦乡一农资经营部购买了湖北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杂交种子,用于种植农田共计83亩。该种子审定种植范围为双季早稻种子,而消费者要买的是双季晚稻种子,然店主胡某根据鄱阳县总代理商徐经理提供的宣传资料,认为该种子可以用于双季晚稻种植。消费者种植后,稻谷结实不足40%,水稻大幅减产。

  【处理结果】经调查,两位经营者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表示认可,只是赔偿意见不一致。经营者由于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商品信息,致使消费者蒙经济损失,经调解,由胡某赔偿消费者2万元整。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是全面。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四】不良商家销售过期茶叶 退货还赔钱

  2015年5月4日上午,消费者蒋先生在江西高速庐山服务区某商店购买了两盒茶叶,共花费1200元。钱货两清后,蒋先生发现该茶叶包装上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消费者购买时已超保质期6个月,属于过期产品。

  【处理结果】九江县消协机场分会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调解,商家不仅退还茶叶款1200元,而且增加赔偿5000元整。《消法》第五十六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拖拉机使用仅两次变速箱开裂漏油

  2015年3月24日,万安县百嘉乡消费者曾某斥资6200元,在该县某农业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手扶拖拉机,用于自家农田耕作。仅使用两次后,出现变速箱开裂漏油等故障,经销商修理半个月仍然没有修好。

  【处理结果】万安县消协芙蓉分会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农用机械尚在“三包”期内,且变速箱开裂非人为造成,属于厂家组装或材料质量等问题。经过调解,经销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整套变速箱。《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六】花甲老人购房 险赔滞纳金

  2013年11月30日,年逾花甲的萍乡市消费者吴女士夫妇到宜春市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合同,首付205387元,银行按揭39万元。因消费者年龄已超过60岁,一直拖到2015年7月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并因此产生滞纳金40326元。

  【处理结果】宜春市消协经过调查,得知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已知消费者夫妇的真实年龄,也知道银行对贷款额度和年龄有限制,仍然同意给消费者办理按揭贷款购房手续并签订购房买卖合同。经调解,由开发商与银行协商,完成消费者的按揭需求,减免消费者因未能按时贷款而产生的滞纳金40326元,补偿消费者车位代金券 1万元。

  【案例七】银行存款变保险 消费者请擦亮眼睛

  2010年2月17 日,万年县消费者孙女士到该县某储蓄所存款。在咨询高收益存款时,该储蓄所工作人员称,可存五年期保险存款,与国家利息同步上调,存1万元分红400至 600元,还会给100至150元的好处费。于是,孙女士先后分三次向该储蓄所存入28.7万元。2015年2月17日、3月16日,存款相继到期。最终结算时,孙女士发现储蓄所未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处理结果】消协经过调查发现,该储蓄所在代理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工作人员并没有向消费者告知“保险性存款”的详细情况,导致消费者误解,造成利息损失。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过调解,决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利息7806元,赔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合计1394元,两者合计9200元,扣除先前已支付的3000元,实际支付赔偿6200元。【案例八】卖了空调不安装 商家全额退款

  2015年5月下旬,兴国县消费者张某以团购形式与该县某商贸公司法人谢某签订购买空调合同,张某通过农行将货款转账给谢某后,按照合同规定,货款到账后7日内完成安装,但张某等了半个月也没人上门安装。

  【处理结果】兴国县消协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最终要求谢某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57950元。《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规定,谢某无法履行合同的约定,就应该及时退款。

  【案例九】4S店卖车忽悠收取金融手续费

  2015年8月20日,消费者邱先生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汽车4S店订购了一台某品牌乘用车,总价款299800元。因邱先生是按揭购车,该店要求消费者交纳金融手续费9000元,邱先生如数缴纳。

  【处理结果】经过青云谱区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此费用是4S店联合相关银行共同收取,纯属巧立名目乱收费。经调解,该4S店退回了邱先生交纳的9000元钱。

  【案例十】标注尺寸3.8m 使用才知是2m

  2014年年底,消费者王某花费32元,在鹰潭市某超市购买了两根行李打包带,物品外包装标注尺寸3.8米,使用后发现只有2米。

  【处理结果】消协接到投诉后,经核实确为2米,与外包装标注不符。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由超市赔偿王某500元。

  【案例十一】谨防电视虚假广告 购买之前须弄清

  湖北消费者肖女士于2014年7月间收看江西某电视台电视节目时,被节目中所谓名医宣传的治肝病独特的疗效打动,通过电视节目的电话与北京某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购买治疗仪和药品,治疗了几个月,不但没效果,还引起了血糖高等症状,打电话询问后,被告知要配合其他药物治疗,就这样前后共花费12万元多。

  【处理结果】经过江西省消协的调解,肖女士将治疗仪和未使用完的药品退回该机构,该医疗机构一次性退回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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